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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