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庄主要道路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禁止在村庄主要道路设置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管线、限高架、石墩等障碍物。
村庄应当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和消防设施。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村庄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应当配置室外消火栓;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规范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村庄应当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和消防设施。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村庄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应当配置室外消火栓;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规范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