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一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将规划成果公布于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村庄规划内容提供便利。公布的规划成果应当简明易懂,图文结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