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九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五)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涉及旧村整治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划定村庄整治范围,明确新村与旧村的空间布局关系,根据建筑质量和风貌要求确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筑。
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传统风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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