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村庄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自建的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管护的村庄公共设施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村民委员会对自建的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管护的村庄公共设施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