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三十条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许可后监督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相关规划管理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委托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