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将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