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四条
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四条 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四)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四)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