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水域、岸坡应当保持清洁美观,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垃圾、藻类、油污、鱼虾尸体等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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