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水域、岸坡应当保持清洁美观,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垃圾、藻类、油污、鱼虾尸体等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