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城镇照明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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