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照明设施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城镇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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