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发布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三十日的,应当由设置者设置公益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
利用施工现场的围挡、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施工现场围挡、围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三十日的,应当由设置者设置公益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
利用施工现场的围挡、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施工现场围挡、围墙面积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