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者清理后,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镇容貌。
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者清理后,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镇容貌。
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