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三十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三十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