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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