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