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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