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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