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以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权人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
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权人负责。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权人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
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权人负责。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