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