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