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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