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