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维护城镇水面清洁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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