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供暖供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单位以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管理人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护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负有维护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配合、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共同负责。
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供暖供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单位以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管理人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护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负有维护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配合、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共同负责。
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