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