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