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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