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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