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