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依法需要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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