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检举和控告。收到投诉、举报、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及时进行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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