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管理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联合执法制度与执法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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