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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