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阻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恐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