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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