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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