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