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五十二条 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堆放地点,并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承担清运费用,不得乱堆乱放,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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