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设置垃圾箱,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