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维护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巡查和安全检查,定期排查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隐患,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设置人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有权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映、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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