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三节 招牌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三节 招牌 第三十一条 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码头需要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的,招牌应当为镂空形式。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场所设置招牌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场所设置招牌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