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三节 招牌

第三十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三节 招牌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在墙体设置招牌的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
(四)不得危及招牌设置载体安全;
(五)不得破坏城乡景观、建(构)筑物外观或者损害城乡容貌;
(六)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招牌设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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