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三节 招牌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三节 招牌 第三十二条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附着物原状。设置人未及时拆除的,由招牌载体的所有人拆除,恢复附着物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