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三节 招牌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三节 招牌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场馆固有的招牌,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