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条例对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