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条例对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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