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方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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