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