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未遵守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禁止设置的载体、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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