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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