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